中安新闻客户端|安徽发布|省政府网微博|中安在线微信|中安在线微博

设为首页

英文|简体|繁体

您当前的位置 : 时评 > 政论

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当好交通守法“排头兵”

时间:2016-07-01 10:39:51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不久前下发的《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将被调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对此,首先要澄清认识。中国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理念,现代法治更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通报所属单位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严重违法行为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等举措,旨在为部门信息共享、抄告联动及征信挂钩创造条件,而非网友所说的“从严”要求、“从重”处罚和“区别”对待。因为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会因受处罚人的职业、政治面貌而有所不同。比如酒驾醉驾,除刑法和一般交通处罚外,党的纪检部门或违法人员单位也会根据规定进行内部处理,这是两套程序。

  其次,要凝聚共识。事实证明,建立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信息抄告、共享机制,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此前,内蒙古、江苏、浙江等一些地方已与纪检监察、信用管理等部门建立了相关机制,在推动单位加强内部教育管理和个人守法自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方面取得良好的成效,而且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目的则是为了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抄告联动,进一步完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综合治理体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形成社会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同时,要祛除误识。近年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依照宪法法律办事正在成为全党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在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少数公职人员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拿出各种各样的“头衔”和“身份”说事,企图为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寻求“挡箭牌”。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人都要把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在学法、守法的同时,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最基本的要求。

  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超速50%及以上等严重违法行为,条条都是事关生命安全的“高压线”。无论是通报、抄告,还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都是在提醒人们,“身份”不是躲避法律惩处的挡箭牌,而是悬挂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有时刻心存敬畏,才能不逾矩、不越轨。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尹贵龙
网站介绍 | 广告刊例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中安在线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08002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0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