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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8 15:16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 黄齐超

  用于查验建筑类“专业资格证书”的网站竟是仿冒的,查询到的证书也是假的——在网络上,一团伙搭建仿冒政府网站,专门提供“山寨证书”查验服务,累计导入假证信息5051条,非法获利20多万元。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承办的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目前判决已生效。涉案的吴某、潘某、宋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

  假证书之所以招摇过市,就是因为拿到了虚假网站出具的“通关文牒”,过不了验证关的证书,肯定是废纸一张。从这个角度看,吴某、潘某、宋某搭建仿冒政府网站,专门为“山寨证书”提供查验服务,让这些虚假证书摇身一变成真证,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所以,这些假证的帮凶被依法严惩,也是罪有应得。

  涉案的三人,属于犯罪链条上的中间环节,已经被法院判刑。那么,这起犯罪行为的上游——伪造证书的源头,也已经被警方纳入了追查范围。据悉,伪造证书的犯罪分子比较狡猾,他们使用具备“阅后即焚”功能的聊天软件与吴某、潘某、宋某联系,作案颇为谨慎、隐秘。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狡猾的狐狸,也终究脱不了猎人的掌心。

  伪造虚假证书、“山寨证书”的上游,以及建造虚假查验网站的中游,都是“罪大恶极”的环节,涉案人员理应受到法律惩戒,无二话可说。可是,那些明知证书伪造而购买的下游人员,难道就可以既往不咎吗?肯定不应该!事实上,正是存在“下游人员”的刚性需求,才让上游和中游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刑法》第280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制作虚假证书,是犯罪行为;提供虚假查验网站,是犯罪行为;购买虚假证书,同样也是犯罪行为,或者属于违规。

  “中游”犯罪分子已经到案,“上游”犯罪分子也在追查,但购买虚假证书的“下游”人员,也应进一步追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情节较轻者,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那些购买假证者,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购买假证书的人员若逍遥法外,则难以彰显法规的严肃,也无法震慑制作销售虚假证书的不当行为。5051本“山寨证书”的背后,就有5051个购买假证的人员。他们人多势众,较之于制造假证书、假造虚假验证网站,罪责也较轻,但这些不是免责的理由。我们从新闻中可知,购买假证书的人并没有受到追究,罪小而不惩,岂不是怂恿法不责众吗?

编辑: 陈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