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时评 > 锐评

  • 2024-04-23 16:39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 范德洲

  微信群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管理者,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然而,当被踢成员感到“伤自尊”时,能要赔偿吗?被踢出后还想入群怎么办?不久前,有人为此与“踢人”的群管理员对簿公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涉群聊被踢案件二审后认为,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据此判决驳回了上诉。

  眼下,微信群已经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这种全方位的覆盖,也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尤其是小区微信群,其沟通作用,自是不言而喻。然而,“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微信群也不例外。同时,小区微信群中交流乃至争论的现象更为普遍,而有些人在争论时往往又是满口跑火车,结果,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反而导致新的冲突。上述新闻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某日晚间,某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激情发言”,使用“愚蠢”“low”“没有人格”“阴沟里放臭气”“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这种情况下,管理员与群主为了避免矛盾升级,直接将其踢出。最终,法律也驳回了被踢者“要求赔礼道歉”以及管理员与群主“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钱、2元钱”的诉求。

  这一终审结果告诉我们,对于微信群的管理员与群主而言,该伸脚时就伸脚,该踢的人你必须踢。这是群主与管理员的职责所在,而且,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对“群主”“群管理者”的责任作出明确答复,“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因此,当群主与群管理员在发现有人不遵守群规时,在任性发挥时,尤其是在争论过程中,避开原来话题而东拉西扯、倒海翻江,进而转为人身攻击时,则必须行使管理权限。否则,微信群就会沦落为吵架骂娘的地方而与其宗旨背道而驰。

  这也提醒微信群主与管理员,我们既要重视“打铁还需自身硬”,更应关注群规的合法与完善,同时,也需要引导与提醒。所谓“功夫在诗外”,平时就应婆婆嘴,多多提醒,多多暗示。当然,如果遇上一些过于任性的群员,我们则必须拉下脸来,显霹雳手段。这是对自己负责,是所有群员负责,也是对那些过于任性的人负责,因为,一旦惹出麻烦,他们必然首当其冲。而作为群员,更应该管出自己的口,不管争论什么话题,都应该就事论事。要知道,“祸从口出”的悲剧与闹剧已经发生太多太多,自己就没有必要再去添乱了。

编辑: 陈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