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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钧客:为防止“偷脸”加一道“隐形锁”

时间:2021-07-30 11:24:49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来,人脸识别技术大量应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从商场购物、买房看房、进出小区等日常的消费场景,到城市建设、疫情防控、治安交通、楼宇管理等社会运行,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共有超过6500家人脸识别相关企业。 甚至有研究报告指出:中国是人脸识别应用的最大市场。

  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生物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明确,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然而事实情况又如何呢?

  “刷脸”技术,看似时尚便捷,却也暗流涌动。早在去年就有媒体曝光不少售楼处的摄像头是伪装的人脸识别系统。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中,人脸识别被滥用的问题成为关注焦点,商家门店、企业卖场探头密布,在不知不觉中,人们的人脸图像和数据就被偷偷“偷”走了。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还有媒体报道,人脸信息在网上被公开兜售,5000多张人脸,打包只要10元。

  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技术手段刷走你的“脸”,就和翻你的包、搜你的身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仅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更是破坏社会秩序。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同时明确为维护公共安全,以及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等情形不构成侵权。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任何市场行为的人脸识别都不能逾越法治底线强制“刷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就像是给我们的脸加装了一道“隐形的锁”,增设了一道“防盗门”,让我们的隐私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这也提示我们,在鼓励大数据应用和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慎重考虑数据的分类分级和管控,尤其是针对带有个人生物特征、有关公民群体特征的唯一性、不可再生性的关键数据,必须有效管控,以预防社会风险,确保国家安全。(执笔:尹贵龙)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万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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