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外地来京务工男子陶红泉因车祸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要求肇事者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因陶红泉为农业户口,此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近日,市二中院在查明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后,终审改判他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
一个人因为车祸或者其他伤亡事故,付出宝贵的生命后,对于死者及其家属来说,本身就是一个家庭的悲剧。然而,面对死亡赔偿时,由于法律的历史的因素而产生的“同命不同价”,本身就很不合理。同是生命、因为户籍的差别、居住区的差别等方面的原因,在其死亡赔偿方面,身价不同,差距较大,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本身就是对生命和人权的一种不尊重的表现。固然,一个人在活着的时候,因为身份、地域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在死亡之后的赔偿应该是公正的、平等的。
当然,对于“同命不同价”的判决,也不是各地法官们和相关事故处理人员的个人好恶问题,而是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那么,面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政策和法律条文就应该与时俱进,进行改革,不断完善。特别是在死亡赔偿方面,不应该漠视生命,要尊重生命,尊重人权。一个死者,连自己宝贵的生命都丧失了,活着的人们――事故责任的相关方面,在对他生命的赔偿时,还要为个农民居民身份、本地外地人员等问题争得僵持不下,还要为了给他的亲属子女们的赔偿费争来争去。试想,这样的场面,能彰显出社会的和谐吗?
北京市二中院对于陶红泉车祸事件赔偿案的改判,是一种可喜的进步,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从这一微小的改判当中,使我们看到了法官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事实的尊重。从北京市二院的这一改判中,我们又看出,法律判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可逾越的,还是事在人为,只要执法都能有一颗善良的心,能以人为本,就能公正公平判决,就能解决问题,能使死者的家属从公正的判决当中得以慰藉。
既然北京市二中院在判决这一案件中已经开了一个好头,给“同命同价”一个较为满意的答案。那么,我们不希望这一案件的判决成为第一也成为唯一。重要的是,其他法院、其他相关的部门,在判决类似的案件时,也应该以此为借鉴,让“同命同价”的判决和执行能够正常化,成为一种常态。不应该让死者的家属为此奔波,不应让公众为此不断呼吁。尊重生命、尊重人权,不妨就从“同命同价”开始,有何不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