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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遭遇这样的难题:一名48岁的重刑犯赵四凯,提出捐肾给患尿毒症晚期、必须进行肾移植才能挽救生命的二哥。该犯家属向监狱管理方保证,如有闪失愿承担一切后果,“不给政府添麻烦”,而监狱管理局则认为此举“没有先例,无法可依”。(9月26日《新民周刊》)
很多人认为,人的器官属于其本人,只要是有行为能力的人,自己又主动自愿,就可以向任何人捐赠,他人不能干涉,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赵四凯的基本人权没有被剥夺,他自愿为急需换肾的哥哥捐肾,理所当然,应该允同。
然而,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种现实,那就是赵四凯的这项人权失去了实施的基本条件———机会。因为赵四凯身陷囹圄,无法去医院!虽然在武警的监视下也可以完成这起捐肾手术,但这样的行为无法可依。
浙江省有位叫郑雪梨的青年妇女,新婚丈夫犯下死罪,郑雪梨向法院提出了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法院最终拒绝了罗妻的请求,一方面固然没有类似的法律先例;另一方面,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是以双方的“自由身”为前提的。
自由是人权的核心,一旦失去,其他很多基本人权无法实现,这不完全是法制的无情,而是剥夺自由的惩戒力所在。笔者希望立法部门从人道主义出发,为类似事情网开一面。(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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