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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5日,台商陈俊超夫妇19个月大的女儿在食用果冻时不幸被卡身亡,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该案件近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9月4日《东方早报》)
这是本市第一例由个人向果冻生产厂商提起诉讼的案例,原被告双方的辩护均围绕果冻厂商的产品是否满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展开。陈俊超夫妇的市场调查显示,尽管很多果冻品牌标示了提示字样,但是并没有说明孩子食用可能造成被噎死的严重后果,以及噎食后的急救图示。而生产厂商却坚称,无论按照案发当时或是现行的“果冻国家标准”,他们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可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食品安全”应当有一个怎样的标准。其实,不仅在食品行业,我国其他各行业也均出现过因标准缺失或不健全所导致的案例。去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高调宣布在SK-II产品中查出含有违禁重金属铬和钕,并表示这两种元素对人体极其有害。事隔一个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却发表联合声明称,正常使用含微量铬和钕的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危害较低。前后矛盾的结论令广大消费者一头雾水。而不久前,“依云”矿泉水被国家质验总局检验出细菌总数含量超标。随后,依云公司发表声明称,这是由于中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盟的检验标准不同所致。面对国际和国内的不同标准,消费者又一次陷入难以适从的境地。
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是国家质量标准的严重滞后。据统计,在我国目前已有的58个行业55688项标准中,最长的标龄居然已经达到46年,历史标准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的状况非常普遍。试想,一个遵守半个世纪前的标准而生产制造的产品,如何能保证它的质量符合当今的社会要求呢?一旦因为标准制定落后而发生质量问题,面对完全“达标”的产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就只能无奈地接受结果吗?
从这一点我们不难看出,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各方对行业产品规范体系的建设投入力量。据报道,在今年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将推动建立一个地区性的“食品安全合作论坛”,其目的是在亚太各国和地区建立良好的、基于全球标准的食品安全规章。如果借鉴国外产品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管理经验,有两点非常重要:其一是要建立消费者对标准制度组织的诉讼制度,一旦因标准制定的问题导致纠纷,中介组织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成为督促标准制定组织及时履行职责的法律约束;其二是在标准制度的设计上,理应秉承“人本原则”,宁可让质量标准超前而不给侵害人身安全的隐患留下丝毫空间。
“果冻致死案”对于企业来说只是一个事故,对于标准制定部门而言最多只是一次“失职”。但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则是任何财物都无法弥补的伤害。在人身安全面前,再严格的标准和处罚都并不为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马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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