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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按时上班"绝不是小事
中安在线  2007年02月25日 07:56  进入论坛

  在笔者的印象之中,春节长假过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少单位对外服务窗口仍是大门紧锁。有的虽然开了门,但是懒懒散散,松松垮垮,工作人员或是三五成群,嘻嘻哈哈;或是有始无终,象征性地坐一个小时之后,就早早下班走人;有的基层单位甚至聚众打麻将,屡屡让急于办事的群众走冤枉路、吃闭门羹。在不少人的眼里,春节长假过后晚几天上班纯属"小事情",是人之常情。

  春节是中国传统佳节,亲朋好友互相走往、团圆庆贺,本无可厚非。但是将自己长时间沉浸在春节的氛围中,在七天长假之后仍然"意犹未尽",甚至从初一一直闹到十五,这就很不对了。

  春节放假七天,是国务院的行政安排,是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的。团圆喜庆固然重要,但肩负的责任与重担更是不容松懈。节假之后,我们千万不能忘了自身肩上的责任与重担,不能让自己太松弛了。否则就与我们党的勤政为民的宗旨相违背了。这种行为,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是违反了上级机关的规定,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从市民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就是失信于民;从构建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没有尽到服务于民的职责,是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

  此外,在强调程序法治的今天,不按时上班极有可能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众所周知,期间与时效是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有时候决定着某项权利的产生、丧失等,一两天之差可能导致市民(行政相对人)在有关的诉讼中败诉或丧失其他权益,为了避免节假日对法律期间与时效的影响,诉讼法大都有类似"节假日顺延"的规定,可是这种节假日应该是法定节假日,七天长假之后就不在"节假日顺延"规定之列。例如:有人申请复议某项行政行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应该顺延至正月初八,可是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当天不上班,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在法律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自身职责的角度来说,"按时上班"应该是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它绝对不是小事情,而是衡量政府机关是否勤政为民、是否依法行政的试金石。希望从现在开始,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上班,尽职尽责做好手头的每一项工作。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邓兴东)

编辑: 周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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