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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套没有“原罪”
中安在线  2007年02月05日 08:47  进入论坛

  在公共卫生领域,它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它身上背负的所谓“原罪”,源于人们的龌龊行为,而与安全套自身无关。

  2月4日《京华时报》报道,近日,卫生部会同商务部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规范》中规定,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其实,单从法律文本上分析,卫生部、商务部的规定,不过是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细化和对地方相关行政规范的统一而已。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明文规定,安全套进入公共场所,已经成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但是,安全套一旦现身公共场所,往往会被一些人理解为卖淫嫖娼的招牌。日久天长,公共场所的安全套仿佛个个身负“原罪”,无一例外都是不法性交易的诱因和罪证。

  自政府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国家战略层面考量之后,务实的政策不断消解着传统的道德律令,安全套正日渐卸下沉重的“原罪”,以维护公共卫生、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新面目示人。不过,社会意识的转变总是缓慢的,法律上的“原罪”可以相对容易地卸去,道德判断中的“原罪”却不容易淡出。

  笔者认为,让公众普遍接受安全套无“原罪”的观念尚需时日,但要让政府部门和经营者接受这一观念却是刻不容缓的。如果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执法机关把放置安全套视为卖淫嫖娼的证据,那么沐浴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只能选择抵制卫生部门的规定了。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某些城市,卫生部门已制定了安全套进公共场所的强制性规定,但执行中却处处碰壁,问题往往就出在执法机关和经营者脑海中抹不去的“原罪感”上。

  安全套没有“原罪”。在公共卫生领域,它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它身上背负的所谓“原罪”,源于人们的龌龊行为,而与安全套自身无关。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是卫生部、商务部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都在努力使安全套享受“无罪推定”的待遇。执法机关和经营者应当率先将这种“无罪推定”付诸实施,这对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大有裨益。(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羽翔)

编辑: 周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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