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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邵县居民钟玉松被县法院判还县供销社欠款连本带息45.6万元,而钟玉松却跑到“南方某省某县级市”并承包了该市的一项工程。当得知该县级市政府拖欠钟玉松70多万元工程款时,新邵县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裁定该市政府为案件被执行人,限二日内清偿45.6万元的到期债务。
但该市政府拒不履行。法院来到信用社要求划转市财政局的资金,副市长带人到现场进行阻挠。这名副市长表示:“给你们5万元,多一分钱也不行。”无奈之下,法官到地级市人代会现场,却被领到了信访办。法官要求地级市领导协调解决,未果。法官们只好又来到该省人大常委会“上访”,寻求解决之道……
法院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地方。不管什么纠纷,只要其他途径都解决不了,最后都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公民经常被灌输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现在有人倒是拿起法律武器了,法院也要为他们主持公道了,可结果怎样呢?
按理说,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但道理归道理,现实是现实。在行政权面前,司法权是那么的无力,以至于他们不得不俯下身来,反而求助于行政机关。可代表法治的法院拿着法律的裁决结果,被带到了信访局,并恳请政府官员出面协调,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
理论上,司法权相对独立,行政受制于人大。但作为当地“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却让法官去“上访”,而法官也不得不在行政权力面前弯下了腰……这虽然很荒唐,但现实就是如此:行政权太强势了。
于是,悖论出现了:如果上访比诉讼更管用,人们都直接上访得了,何劳法官去“上访”呢?如果政府官员的批示更有效,还要什么“法律武器”呢?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相互制衡,才是合理的权力结构。如果行政权“一权独大”,乃至凌驾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搞得法官都要去上访,那就不可能有法治,也不可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来源:华商报 作者: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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