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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无罪,讨薪无果
中安在线  2007年01月15日 09:46  进入论坛

  12日下午,陕西咸阳籍工头姜某因为连续讨要农民工工资无果,在绝望中便怀揣炸药爬上了工地楼房要炸死自己。他被民警和工友劝下后痛哭流涕:“我对不起手下的兄弟,干了活拿不到工资,我没脸见他们!”13日下午,姜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处刑事拘留7天(据1月14日《华商报》)。

  被逼无奈的姜某最终为自己的偏激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尽管很不应该,但他还是很值得同情的。毕竟,宽容弱者的过失也是一种美德。更令人深思的是,在农民工讨薪中,到底谁才是真正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

  2006年是国务院三年清欠工作目标即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最后一年。至于这个目标能否“圆满完成”,相信人们已从近期新闻媒体中连续不断农民工讨薪事件报道中品出了七八。按理说,有中央政府的坚定决心,有地方政府各项具体举措,有司法机关的鼎力相助,清欠工作一定会成效不菲,但现实却大相径庭,“年年清欠年年欠”,“涛声依旧”,这是为什么?答案很简单:欠薪无罪,欠薪“成本”太低。能欠就欠,能拖就拖,能挤就挤,能抹就抹,这就是精明的老板们榨得农民工血汗钱的秘诀,而公权力对此却显得很无奈,客观上就是一种怂恿。

  工薪是农民工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所得,又是个人从事生产、工作和生活的物质条件。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我国刑法则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界定为侵财犯罪。很明显,老板故意欠薪符合侵财犯罪的基本特征,故意欠薪实质上就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非法占有,欠薪的实质,就是将本应属于农民工的劳动工资非法据为己有,它与抢劫、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犯罪性质相同,本质上就是一种侵财犯罪行为,只是手段的不同而已。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故意欠薪列入为侵财犯罪罪名,明确欠薪有罪,欠薪者就要蹲进大牢,从而加大故意欠薪者的欠薪成本,使其不想、不敢、也不能再欠薪,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具有借鉴意义的是,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两名公司董事及1名雇主因违例欠薪被判监禁,1名雇主被判罚款11.4万港元(1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香港雇佣条例》明确规定,从2006年3月30日起,香港企业雇主如不按时履行支付工资及雇佣合同责任,完成年终到期需要支付的款项,最高可处以35万港元罚款及监禁三年的刑罚。俗话说,无商不奸。商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这是其本能使然。即使在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香港,也有不良商家,也存在欠薪现象。也许正是依靠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香港去年才只有“两名公司董事及1名雇主因违例欠薪被判监禁”,它也从另一个侧面,为我们“年年清欠年年欠”现象作下了最好的注解。

  欠薪无罪,讨薪者注定厄运难逃。不把欠薪老板赶进大狱,政府将会永不休止地支付农民工讨薪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政府成本、法律援助成本,这里不仅有昂贵经济代价,还有巨大的政治代价。“圆满完成”国务院三年清欠的工作目标,农民工工资法制化建设需跟上。我就不信,谁欠薪就把谁扔进监狱里蹲个三年五载的,不良奸商还会那么多吗?还会过活得那么滋润吗?(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徐云鹏)

编辑: 周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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