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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30多个山东游客组了一个旅游团来南京旅游,没想到南京的地接导游带他们去酒店吃饭,把酒店的液晶电视机偷走,当场被派出所抓起来拘留15天。尽管第二天给他们换了一个导游,但还是耽误了他们的旅游时间,游客们向旅行社提出退还旅游费用的索赔,但遭到拒绝。(11月9日《南京晨报》)
导游犯事,游客遭罪,看起来是合情合理,天经地义,谁让你倒霉摊上这么个“三只手”导游呢?导游犯事被拘,即便是反应再快的旅行社,即便以最快的速度替换了导游,这中间的空档依旧是无法弥补。不过旅游公司自认尽力尽责,拒绝赔偿,于是,所有损失只能是记在游客身上了。
不过事情并不如此简单,也不能如此轻易了结,这犯事导游无论是否这家旅行社的正式员工,都是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在履行职务,既然如此,导游犯事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应该记在旅行社头上,这一定程度上也正是旅行社用人失查的应付代价。从这个角度来看,导游犯事,游客遭罪固然在所难免,但是让游客遭罪之后还要自认倒霉则明显于情于理均不通。而这类导游“感冒,游客”吃药”的荒诞剧也绝无继续堂而皇之上演下去的道理。
看来,规范旅行社行为还需“硬规章”进行制约。(来源:江淮时报 作者: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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