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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弗”老总自杀是怎样的悲剧?
中安在线  2006年11月06日 08:16  进入论坛

  前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欣弗”问题药事件余波未了——11月1日晚间,肇事企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裘祖贻,在公司办公室自杀身亡。据推测,其自杀原因很可能是承受不了“欣弗”事件的重压。(《中国证券报》11月3日)

  “‘欣弗’事件本来就是中国医药界的悲哀,而裘的自杀更是个悲剧,这样的事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对于裘祖贻的自杀,医药界一位资深人士评价道,“尽管裘祖贻对‘欣弗’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实在想不到其最后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确实,“欣弗”事件中,裘祖贻虽有过错,但过不至死,因此,为这种过错而选择自戕、付出生命的代价,完全是不成比例、“可以避免的”,让人深感惋惜,事情的悲剧性质无疑十分明显。然而,回顾整个“欣弗”事件的前前后后,必须指出的又是,裘祖贻自杀所蕴涵的悲剧性,或者说这种悲剧性所背负的价值沉痛感,并不止是裘祖贻个人的。

  这正如“欣弗”事件发生之初,我们已看到的、同时也是许多论者早已指出的:“欣弗”事件之所以能发生、并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近百人不良反应,11人死亡),其实集中暴露的是体制之弊——如GMP认证、药品质量监管制度,药品流通体制等等,以后者为例,虽然“欣弗”的成本仅为两元左右,出厂价2.7元,但政府定价却高达39元,正是因为有这种制度性的巨额暴利,该药倍受药商青睐,不仅造成了在批发市场上的大量流通,而且通过“处方回扣”等手段刺激医院对该药的无度使用。这样一来,药品质量一旦出问题,事后的有效监管、危害控制变得异常艰难。(央视8.16,《中国青年报》8.17)

  很大程度上讲,正是这样的体制性弊端所带来的繁难,造成了导致裘自杀背后的那种“承受不了重压”,但需要强调的是,这样的重压又不是裘祖贻个人可以和应该独自背负的,并且,如此“解脱”方式,不仅无法掩饰“欣弗”事件作为体制性悲剧的实质,反而使其额外增添了一份挥之不去的悲性的凝重和怆然。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因“欣弗”劣药事件,导致的不良反应死亡人数,应该再加上裘祖贻而变为12人呢?

  如果认可这样一种理解和判断,那么,我们又会发现,裘祖贻由“欣弗”事件责任人而受害人的身份嬗变,就“欣弗”事件的善后处置而言,实际上无形中又使这样一个原本单纯的法律事件渗入了浓厚的道德意味。当然,从裘祖贻个人来说,这样的道德意味是令人敬畏的,至少它昭示了一种“知耻近乎勇”的气质(虽然我们并不赞成他这样做),但站在药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来看,此种道德意味,折射的未尝不又是另一种悲剧性——法律应该但没能严格执行的悲剧。

  我们知道,依据有关部门不久前公布的“欣弗”事件处理结果,包括裘祖贻在内十几位责任人,仅仅都是行政处分,而《药品管理法》和《刑法》所明确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玩忽职守罪”,均被轻松回避了。显然,这样一种回避,回避的既是对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也是“有法必依”的法治严肃性,而裘祖贻事后没有因这种回避而感到轻松反而倍增“重压”乃至以自杀求“解脱”的事实或许表明,如此回避,除了添著法治的悲性外,即使对裘这样看似的一时得利者,其实最终也是无所裨益乃至黯然神伤的。(作者:张贵峰 来源:国际在线)

编辑: 周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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