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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标语”也是一种赤裸裸的“劳动侵权”

时间:2021-11-17 10:40:50

  “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近日,浪潮集团的花式加班标语火了。11月15日,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回应称,将对此事进行调查。

  据网传图片显示,山东浪潮集团办公室内多处挂上了花式加班语:“有空就去‘加班’吧,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笔者以为,这些“加班标语”其实就是一种赤裸裸的“劳动侵权”行为。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很多用人单位里,由于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紧急的、突发性的任务,因而,适当加班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问题是,眼下,“加班现象”在一些职场里已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涉及人群广泛,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而明目张胆地在单位各大办公室大肆张贴“加班标语”,肆意渲染“加班文化”,更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遏制类似“加班标语”这样的劳动侵权行为,还需“合力共治”。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职”。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采用“加班标语”的方式渲染“加班文化”行为要严肃查处,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叫停的要叫停,该处罚的要处罚,倒逼其严格遵守《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其次,劳动者要学会“维权”。用人单位一旦采用“加班标语”的方式渲染“加班文化”,员工既要大胆地说“不”,也要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自身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切忌“做哑巴”,任凭强制“过度加班”。其三,用人单位要“守法”。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用人单位知晓采取“加班标语”的方式渲染“加班文化”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做到遵法、守法,不恶意强制职工“过度加班”。

  笔者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履好职”、劳动者“维好权”、用人单位“守好法”,就一定能有效遏制类似“加班标语”这样的劳动侵权行为,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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