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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行做法不是乱收费的“通行证”

时间:2021-09-14 10:32:34

  近日,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顺丰回应称,这一增值服务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可见,当面签收确认,原本就是快递企业的份内之事,和增值服务扯不上什么关系。

  不少行业有通行的做法,俗称“行规”。无论如何,“行规”也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行规”和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毫无疑问,这样的“行规”是无效的。将原本属于快递服务内容的“签收确认”用增值服务的名义来进行收费,并且用这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试图让其合规。

  浙江省消保委对此事的回应可谓一针见血。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顺丰速运推出的“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顺丰速运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顺丰速运推出此项增值服务,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顺丰速运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类似包厢设置“最低消费”、餐饮行业的“开瓶费”等等,都是以“行规”为名,行侵犯消费者权益之实。这些不合理的“行规”,都是只考虑维护本行业利益,却置消费者的权益于不顾,甚至,不考虑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

  行业通行做法不是乱收费的“通行证”。如果借行业通行做法侵犯消费者权益,认为“店大”可以“欺客”,那么消费者也会用脚“投票”。监管部门也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快递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叫停不合规的“行规”,回应消费者的质疑与关切。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章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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