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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做生意”不是权钱交易“遮羞布”

时间:2020-09-16 11:14:36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了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项凤华的受贿案件,和其它行贿受贿案件有所不同,项凤华是以和商人高某一起“投资做生意”为“遮羞布”,受贿人民币15.16万元。

  据介绍,高某曾请托项凤华“关照”一起刑事案件,为表感谢,邀请项凤华一起“投资做生意”。2016年9月28日,项凤华以他人名义支付投资款30万元,仅仅过去半个多月,高某将30万元归还给项凤华,并转给后者“投资收益”15.16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的违纪违法案件。

  投资30万元,半个月后连本带利收回45.16万元,回报率超过百分之五十,这样高的回报率,完全可以秒杀资深的投资高手,惊掉他们的大牙,让他们叹为观止。天下真有这样高回报率的生意吗?肯定没有。既然没有这样好的生意,商人为什么会给项凤华如此高的回报,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以此作为行贿受贿的“遮羞布”,让领导干部心无顾虑,放心大胆收受他的贿赂。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这类“合作投资型”受贿近年来并不少见,在此类问题中,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经营活动,按股份比例分红,难以认定是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隐蔽性更强,易与违规经商相混淆。因此,它成为少数党员、干部规避法律制裁的过墙梯、掩盖权钱交易的遮羞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这样的规定,无疑堵死了官商之间通过“投资做生意”来达成行贿受贿愿望的漏洞,官员以为有了投资做生意作为掩盖,就可以心安理得接受商人贿赂,这注定是南柯一梦。

  莫伸手,伸手必被擒。作为党员干部,一旦收受贿赂,不管手段有多隐蔽,也不管以什么方式为借口,一旦违规伸手,一定会受到党纪国法严惩的,这毋容置疑。要想平平安安过一生,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严于律己,做一个廉洁从政的好干部。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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