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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导演抢小孩视频,新闻岂能是演出来的?

时间:2020-07-13 09:44:01

  近日,一段湖南芷江有人“抢小孩”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获得了近 25 万次点赞。经有关部门调查,芷江县近年来没有发生抢小孩的事件。该视频为自媒体人员自导自演,目的是赚取流量。

  芷江公安表示,“抢小孩”视频为芷江某自媒体运营公司制作的虚假视频,网安部门负责人现已依法约谈了该自媒体运营人龚某某,对其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抢小孩虚假视频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删除虚假信息。目前,龚某某现已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保证书。似乎到了这里事情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然而,这个“圆满的句号”并不“圆满”。

  通过报道,我们可以看出“抢小孩”的视频是故意造假的。也就是说,当地根本就没有“抢小孩”的案件发生,只是这家自媒体公司为了收割流量,而找人“演出来”的。而且,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当地百姓胆战心惊。那么,只是处理了这一家自媒体公司显然是处罚不到位的。

  在“抢小孩”虚假视频传播的过程中,不仅是这家自媒体公司这个“导演”有错。不少自媒体及网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也进行了转发,其中最高的一条点赞数已达近24.5万次,1.4万人参与评论,在网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引起部分群众的恐慌。

  就自媒体导演“抢小孩”虚假视频来看,还有很多“群众演员”也需要被追究责任。比如,转发了虚假视频的自媒体,尽管说他们属于“不知情况”,但是“不知情况”为何就能“随手一发”。对于来源不明的虚假视频,自媒体在转发的时候完全有责任“分辨真假”,没有“分辨真假”就四处转发,是自媒体乱象的根源,因此转发了虚假视频的“不知情况”的自媒体也需要受到处罚。

  还有就是“不知情况”的网友在朋友圈转发了虚假视频,难道就因为属于“不知情况”,就可以不承担转发带来的后果?事实上,正是因为随意转发才给了虚假视频生存的空间,也是随意转发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对于随意转发的行为,也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处罚。

  更值得一说的是“抢小孩”视频里的演员们,很明显的是,这些人是为了获得“演出费”而为虎作伥的,在“演戏”的时候,他们明明知道是自媒体公司造假用的,却依然去“演戏”,这种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理应同时受到处罚。

  就自媒体导演“抢小孩”虚假视频的现象再次暴露了“流量之恶”,其实类似的虚假视频很多,“流量之恶”里有不少“演出来的假新闻”。因此,执法部门更应该关注这种现象的治理,而不是只处罚一个作恶的自媒体。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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