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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绝不轻饶!

时间:2020-07-09 09:06:47

  “我们实在看不过眼了,希望媒体能曝光!”7月7日下午5时许,有知情人士向华商报爆料称,西安XX餐饮供应链有限公司,疑似低价购买过期食品,变更日期之后,再销售到店面。

  据报道,这些被变更日前销售的过期食品分别是:香辣鸡排、5g鱿鱼单须、风味白肚串、风味鸡心串、麻辣鱿鱼圈、麻辣鱿鱼脖、麻辣鱿鱼腿、麻辣哈肉、麻辣海带等,共计76154件9种不同类型。试想,如此之多的过期食品,一旦被变更日期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其后果不堪设想。

  众所周知,消费者一旦食用过期食品,会对身体健康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轻则恶心、呕吐,重则中毒,甚至死亡。可以说,商家“变更日期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不仅仅是商业诚信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种表现,更是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见,故意、恶意更改食品日期之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对“变更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重处,绝不轻饶。

  首先,监管要到位。工商、消协等部门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一些常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规避类似“变更日期销售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行为。其次,处罚要严厉。相关执法部门对类似“变更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的不法商家,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绝不迁就,更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其三,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黑名单”制度,让那些恶意“变更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的无良厂家或商家“一时失信,处处受限”,为自己的无良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发力,从严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就一定能有效打击类似“变更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的不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井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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